1. 研究目的与意义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以来,在中央与地方分税而治的体制下,由于地方政府相对中央政府而言具有信息优势等优点,地方税制在社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首先,地方税制最基本的功能是为地方政府筹集税收收入,提供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要的主要资金;其次,地方税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比如开征资源税的重要目的之一是缩小资源级差收入,这不仅限制了资源的开采使用,也平衡了企业间的利润水平,促进区域间经济均衡发展;再次,地方税制具有引导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比如新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的増值税税率都低于増值税的基本税率17%,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然而地方政府各项职能的履行都应完善的地方税制为前提。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施行,这标志着重大税制改革的全面铺开,营业税从此将彻底退出财税舞台。全面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减轻企业赋税、促进产业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但同时它也将对地方财税体制和税收收入水平产生重大的影响,在这一背景下,优化地方税收入结构,完善地方税体系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重要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由于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及地方税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营改增之后,地方税制的调整与完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国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税而治的体制下,完善地方税制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我国的财政分权理论,而且对建立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税收制度也具有促进作用。
(2)实践意义。全面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制主要由税源零散、稳定性差、增长缓慢、征管成本大的小税种组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收入、支出划分范围未做调整的前提下,完善地方税制不仅对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弥补因营改增而产生的财力差额,保障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供给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寻找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源,引导我国经济均衡发展方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研究内容将大致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将阐述本文所研究问题的背景与意义、研究方法等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地方税制的研究可追溯到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当任一消费者享受某一公共产品带来的好处时,该消费者不能将其他人排除在外;当任一消费者消费某一公共产品时,不影响其他人消费该产品的数量与质量;任一公共产品都不能分割成很多部分供消费者使用。为了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及资源的利用效率,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应由不同级次的政府来提供,送就为地方税制的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美籍经济学家蒂布特在《地方公共支出的纯理论》的文章中提出财政分权理论,构建"巧脚投票"模型将对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共同偏好的产品的需求分析与只在区域范围有共同需要的产品的需求分析区分开来,并得出结论:居民的流动性会引起地方政府横向竞争,从而促使地方政府高效利用税收为本地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在蒂布特"用脚投票"模型的基础上,从资源分配效率的角度奧茨(1972)提出奥茨分权定理,认为中央政府应当负责提供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偏好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应当负责提供不同区域间公民偏好差异性比较大的公共产品。
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分配的原则,美籍财政学家塞利格曼认为应当重点从效率、适应、恰当三个方面考虑政府间税收收入的分配;美国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认为稳定经济、调节收入分配为目标的税种以及税源分布不均的税种应划归为中央税,税基流动性小的税收应当划归为地方税。美国学者迪尤认为地方税制的构建应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比如为使商品可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应将与销售货物有关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种。罗宾#183;鲍德威关于地方税制的构建提出两个观点:第一、从税基的流动性角度考虑,应将与不动产有关的税种划归为地方税种;第二、从征税环节的数量角度考虑,应将只征收一道环节的销售税划归为地方稅种。
国内由于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性以及营改増税制变动对地方税收制度产生的重大影响,地方税收制度的完善引起了很多学者们的重视。杨斌(2006)认为为了能够保证中央拥有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能够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我国应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非对称型分税制,中央税占全部税收总额的大部分、地方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大多数,地方税制应多元多层、地区差别为特征,并且以县(市)、乡(镇)村,而不是以省为主要设置平台。郑建国(2007)认为完善的地方税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体税种稳定;第二、辅助税种充裕;第三、税种结构合理、功能齐全。此外,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应当将物业税和财产税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杨志勇(2011)税收划分应按照财权、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行改革,同时应当将税种功能和税种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例结合起来。杨卫红(2012)认为完善地方税收制度应当以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基本原则,适时开征财产税,并将其培育为地方主体税源,同时调整各地方税种在地方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刘青、刘源(2013)认为地方税制的完善应坚持财权与事权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建立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满足社会发展和需求的原则,重点完善与房产、地产、资源、城市建设有关的税种,适时开征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和与社会保障有关的税种。崔志坤(2014)认为应重新选择地方主体税种,近期考虑调整増值税共享比例,远期可考虑将财产税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同时改革三大流转税的辅助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保护环境的税种、调节贫富差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赖勤学、林文生(2014)认为在安排地方税制时应适当保留部分营业税、逐步将所得税变更为地方税、逐步将进行特殊调节的消费税改造为地方税制层面的一般消费税、将车辆购置税全部纳入地方税收制度、逐步建立以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地方环境税制度。徐明霞(2014)认为营改増后应将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后移到在零售环节征收,取代营业税逐渐成为地方税制的主体财源,同时税制改革为契机调整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关系,使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统一。邢林、伊安红(2014)认为后"营改增"时代应从税权划分、主体税种的长期与短期选择、税收征管制度优化等角度,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利于经济发展为原则,构建新型地方税收制度。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1月5日:完成选题
2、2022年11月6日-2022年11月30日:阅读大量资料并选取有用资料待用,积累最新信息,完成开题工作
3、2022年12月25日-2022年1月15日:上交详细的论文提纲,等待老师的指导意见
5. 参考文献
[1]李锐. 全面#8220;营改增#8221;背景下的地方税收体系完善[J].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16):206-208.
[2]张瑞利. 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几点思考[J]. 吉林财税,2000,(11):49-51.
[3]田淑英,徐杰芳. #8220;双重红利#8221;下地方绿色税收体系的优化[J].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2(04):1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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