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抢劫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大,发案率较高的社会典型犯罪,是侵犯财产型犯罪中较为严重的类型。
而转化型抢劫犯罪又是抢劫犯罪中较为特殊复杂的一类,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该项犯罪的相关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刑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系列司法解释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由此导致了理论界对定罪的争议以及各地司法机关认定惩处标准的混乱。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主要对转化型抢劫犯罪理论中争议较大的概念、构成特征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状况进行法律思考。
通过问题的提出和分析过程的逐步深入,在先前学者已有论述的基础上进行拓展性的研究,以理论上相关问题的存在,反思现有的关于转化型抢劫的相关立法规定,以期对此项理论有一个更加明晰的内涵与外延。
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相关理论的深入研究,希望能够推动这一基本刑法理论问题的构建,使转化型抢劫的相关理论问题在学理上进一步完善。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状况:在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方面,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8220;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8221;刑法理论界对此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称之为转化犯;有的学者认为本条规定的不是标准的转化犯,应为拟制的转化犯,或准犯;还有的学者从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区别的角度,把刑法269条的规定称为法律拟制;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将类似的情形称之为追并犯。
在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的情形上,一些学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罪与非罪之间的转化过程,那么,只有在前一种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成立。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攥写方案:(1)比较的方法:通过国内外在立法上对转化型抢劫规定的异同,来分析阐释转化型抢劫犯罪的相关刑事立法的发展及缘由。
(2)综合理论分析的方法: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入手,分析转化型抢劫在犯罪构成上与普通抢劫罪的共通性。
并从社会危害性角度对二者进行比照,说明转化型抢劫犯罪其在危害程度上已超过先行为,以抢劫罪处罚更能做到罪刑相一致。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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