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一、现实情况近年来,集团化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件时有发生,其中破产债权的审核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各债权债务关系的优先受偿权的审核更是与所有债权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备受关注的工作。
由于现实商业活动中企业之间为了维持生产经营及担保的便利性,相互担保的情况较为普遍,担保的方式也五花八门,这导致融资性债权在破产债权中占据较大比例。
为适应现实的需要,《民法典》采取物债二分的框架,物权编与合同编对担保制度都有所规定,其中在典型合同一编中规定了保证合同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这三种非典型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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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研究的基本内容1.《民法典》在非典型担保问题上所做的修改。
2.非典型担保的主要类型。
3.认定非典型担保各具体类型成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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