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合同解除权构成合同解除制度的主要内容。合同解除既能引起合同关系的溯及、消灭,也是违约的一种救济方式。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公约、国际或地区统一规则文件,无论是学理上还是立法、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制度均占有一席之地。
我国现在的合同法是在继受了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有关合同法的先进立法经验,如规定了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制度以及根本违约等先进制度。这些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我的合同法制度,另一方面又很好地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相吻合相衔接。但是,我国合同立法仍然存在不够完善和合理之处,在合同解除方面,有关解除条件、合同解除权、行使程序、合同解除的效力以及损害赔偿等规定都存在着可置疑之处。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合同无效、未生效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是否应并存;明确界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采用通知到达生效主义以及分析了合同解除权的异议程序;完善合同解除权溯及力的规定以及坚持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进行。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近年来,英美法系的影响力不仅没有衰败,反而日益增强。当然,这种增强是建立在比较法意义上借鉴的基础上的增强。英美法系的解除制度,在范围上,英美的解除和大陆法系的合同终止类似。往往包含了因履行而导致的合同终结。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买卖合同就规定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商法典对卖方的责任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关于合同的终止的规定,相当于大陆法中合同解除制度。该法典第 2-601 条规定货物在任何方面有缺陷的,买方都可以拒收。这里的拒收可以理解为买方即为有权拒绝付款并解除合同。合同在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就会被终止,但是解除后是没有溯及力的。另外,在构成重大违约但又没有达到立即可解除合同的完全违约的程度的情况下,法律上的后果除了可以对已经发生的损害要求赔偿外,对未来的义务是采取补救程序的。对补救程序的承认是统一商法典,而这被认为是统一商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
德国民法典所享有的盛誉至今使人仍有高山仰止之感。凭借其体系结构的总分模式,概念用语的充分精确,条文更是表述的精炼,达到了技术的高度成熟,成为各个国家竞相模仿的对象。德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针对合同解除效力的认识是一个逐步变化的过程。对合同解除制度,德国法做出了具有意义的突破。作为当事人权利的合同解除,第一次完整出现,是在德国民法典中。旧《德国民法典》与司法实践是#8220;直接效力说#8221;的推行者。具体到合同解除原因和后果上规定的就不是完美,在盛名之下略感其实难副之情。所以合同解除成为新债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新债法以#8220;清算关系说#8221;取代了#8220;直接效果说#8221;,认为合同的解除,并不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而是发生了以恢复原状为目的清算了结关系,在新债法第 346条第 4款的表述更加明确。依照该款规定,解除权并不受影响,可以采用#8220;代替交还或返还#8221;。德国新债法建立的合同解除体系反映了德国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成果,在比较法上有着重要意义。
日本民法受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在立法上也采纳了直接效果说。但在该法典的 416 条中规定:#8220;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以债务不履行产生通常损害为标的。特别情事造成损害,当事人已预见或可以预见该情事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8221;而且在 545 条中规定:#8220;解除权的行使,不影响损害赔偿的请求。#8221;日本学界的通说认为合同解除赔偿范围是债务不履行而成了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全部的损害。日本民法典虽在形式上采纳了直接效果说,但为了适应社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又通过立法形式作了变通,以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在这一点上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有:
文献研究法: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知识服务平台和图书馆等途径,收集了大量相关文献资料,以了解国内外学术界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从中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同时通过对我国合同解除相关规定的文本解读,发现其中的进步轨迹和缺陷所在。
比较研究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国外合同解除制度建设历程的介绍分析,为推进我国合同解除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启示。
5.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664-665.
[2] 崔建远. 合同法 [M]. 北 京:法律出版社 , 2010:320.
[3][美]富勒,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M]. 韩世远 , 译 .北京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004:49.
以上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