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选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传播形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交娱乐方式以及信息获取方式。
然而,网络直播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内容低俗、虚假宣传、侵犯隐私、网络暴力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网络直播行业的秩序,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网络直播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对于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近年来,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问题已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1. 1.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直播平台责任认定:部分学者,例如李强在《网络直播平台侵权责任研究》中,探讨了网络直播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认为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审查义务和监管义务。
3. 三、本选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写作提纲
1. 1.主要内容
本研究将围绕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展开,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直播的概念、特征及发展现状:-阐述网络直播的概念、特征以及与传统直播形式的区别,分析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现状、规模、主要参与者等。
-探讨网络直播的社会影响,包括积极影响和负面影响,为后续分析法律问题提供背景。
4. 四、研究的方法与步骤
本研究将采取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并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以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首先,将进行全面的文献研究,收集整理国内外网络直播发展现状、法律法规、相关研究成果等资料,为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其次,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国内外网络直播法律规制模式、经验教训进行比较分析,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制路径。
5. 五、研究的创新点
本研究力求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创新性:
1.研究视角的创新:-突破传统单一主体的研究视角,将网络直播视为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综合考虑平台、主播、用户、政府等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构建多元共治的网络直播治理框架。
2.研究内容的创新:-关注新技术、新应用对网络直播法律规制带来的挑战,例如深度合成技术(Deepfake)的应用、虚拟主播的兴起等,探讨新技术背景下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新问题和新思路。
-结合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的新趋势,例如跨境直播、电商直播等,分析其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规制建议。
6. 计划与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 (2024.12~2024.1)确认选题,了解毕业论文的相关步骤。
第二阶段(2024.1~2024.2)查询阅读相关文献,列出提纲
第三阶段(2024.2~2024.3)查询资料,学习相关论文
7. 参考文献(20个中文5个英文)
[1] 陈 欣.网络直播内容规制路径研究[J].法制博览,2021(33):251-252.
[2] 李 雪.论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规制——以主播带货为例[J].法制与社会,2021(10):80-83.
[3] 李 想.网络直播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1(32):15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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