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与保护——从传播主客体的角度分析开题报告

 2023-01-19 22:58:5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网络文学自20世纪90年代末诞生以来,借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壮大,逐渐成为网民最受欢迎的文学形式之一。大量的网络原创作品在网上发表,网络文学产业的规模日益扩大。

网络文学作品从最初的免费阅读,开始向成熟的收费阅读模式转变、稿费成了网络作家收入重要来源的背景下,网络文学作品盗版与版权保护之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矛盾。

与传统原创文学作品相比,网络原创文学作品具有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等新的特点,这些特点一方面加速了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崛起与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了许多问题,这之中最主要的就是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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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网络文学属于文学作品的一种衍生方式,其版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属于作者,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传播者将已经发表在网站或论坛上的文章转载于其他的网络平台,这种行为是行使#8220;信息网络传播权#8221;的一种外在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作者或作者授权的人来行使。这种传播客体对网络文学的传播行为--将他人已经发表在媒体上的作品转载到其他媒体上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的情形,即允许转载人不经作者同意转载作品但需向作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且必须注明作者的名称。网络的随意性,以及长期享受免费阅读的网民们在这一环节并不会维护原作者的既有利益,这就是网络文学侵权的主要表现之一。

受众将未经作者的授权擅自修改文章的实质性内容则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甚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以及将别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再发表在论坛或网站上,都是侵权行为。如何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不被侵犯是我们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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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网络著作权现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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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侵权现状

网络文学的特殊性使之较传统文学作品,其著作权更易遭受侵犯且更难得到有效的保护,盗版现象相当普遍。《2010中国网络文学蓝皮书》指出,全国约有53万家文学盗版网站,每年盗版市场规模约为50亿元。

2、侵权与保护(传播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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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试论网络文学作品的规范与保护》高春辉

2、《网络侵权与国际私法》胡晓红,梁琳,王赫

3、《互联网的理性与秩序--网络侵权法律适用与典型案例精析》 靳学军,宋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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